认可机构确定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七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以下简称认可机构),独立开展认可活动。除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可活动。其他单位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可活动的,其认可结果无效。
二、申请条件
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具有与其认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建立内部审核制度,保证质量体系的有效实施,从而确保认可实施的公正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3、具有与其从事认可活动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5、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三、申请材料
1、对认可机构的确定需求建议书(纸质原件1份)
2、法人地位证明文件(纸质原件1份)
3、认可机构确定的需求分析(纸质原件1份)
4、认可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纸质原件1份)
5、认可机构确定申请书
四、办理流程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有关行政许可公示内容有要求解释、说明的权利。
3、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4、申请人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有权查阅。
5、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申请人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7、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享有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获得许可后有义务接受行政机关的检查,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七、结果名称及样本
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网站上公布认证机构的名录以及具体的业务范围
八、常见问题
企业如何咨询行政许可申请办理情况?
1.电话咨询:010-82262721
2.信函咨询: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邮编:1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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